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11-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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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九江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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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11-15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110/2016-00051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确保我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 号)、《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 号)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赣司发[20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选任管理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一)九江市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九江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机关。九江市人民监督员由九江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1、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 23 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确定名额及分布。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80名(详见九江市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表)。

2、自荐报名与组织报名。九江市司法局在“掌中九江”微信公众号、“法治九江”微信公众号及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选任程序、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项。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原九江市人民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按照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分别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自荐表》。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3、人选考察和资格审查。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报名人选进行考察,确保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务实高效。对于组织推荐和自荐报名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应当商市人民检察院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视为己任满一届。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 50%。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要注意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争取将本地区、本行业、本界别具有一定影响力,有能力有意愿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4、公示和公布人选。市司法局对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九江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人民监督员公开进行宣誓。市司法局应当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人民监督员出现缺额或需增加名额时,可以进行补选。

(五)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培训。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由市司法局从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有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其他活动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也可以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选择。

3、考核。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末进行,任期考核在第五年任期期末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4、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扬。对不认真履职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诫。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三、实施步骤

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从 2016年10月开始,至2016年12月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2016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九江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2016年10月—2016年11月)。根据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同步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改革工作。

(三)培训总结(2016年12月)。选任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各地要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进行认真评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于2016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市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领导机制,明确相关机构承担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任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负责本级及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九江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的配合工作。

市司法局要建立领导机制,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九江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可以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改革工作的要求和开展改革工作的措施、成效。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意见,争取重视、关心和支持。要积极协调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要在做好本级改革工作的同时,抓好对基层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扎实推进,精准落地。各地要明确推进改革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对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五)注重宣传引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推进工作。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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