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5-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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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司法行政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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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05-09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110/2016-00052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件下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96号)和共青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社区矫正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主要承担(1)审前社会调查职能;(2)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职能;(3)社区矫正外出请假对象的外调职能;(4)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禁止令情况调查取证职能;(5)社区矫正脱漏管对象处罚执行职能;(6)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流转工作职能;(7)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及日常工作指导职能;(8)对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职能;(9)对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职能;(10)社区矫正应急突发情况处置职能;(11)其他社区矫正执法执勤工作职能。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派。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报批流程。本共青城市区域内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由业务科室提出用车申请,及行车路线,填写用车审批表,报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派车。共青城市域外执行执法执勤工作,由业务科室提出用车申请及行车路线,填写用车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车辆标志。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规定喷涂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二)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原则上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停放过夜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确保泊车安全。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维护保养。车辆维护保养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车辆修理。车辆修理需安排在定点单位。

第六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

(一)因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受到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二)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再安排驾驶工作或予以辞退、解聘。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保护好事故现场,然后迅速与交警、保险公司联系,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做好善后工作。驾驶员还应在事后提交事故报告。

第八条  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或违章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十条  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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