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7-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3244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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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司法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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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 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形成了《共青城市司法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股(所)、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编制本股(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 从编制2023年司法局部门预算开始,本股(所)、事业单位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机关参照市本级要求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共青城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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