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实行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湿地公园是指经省林业局批准建设的珍珠湖省级湿地公园和南湖省级湿地公园。珍珠湖省级湿地公园西以南湖大道为界,东以东环路为界,北以环湖路为界,南以珍珠湖公园边界为界,公园东西长约2.2km,南北宽约1.7km,总面积为122.1公顷。南湖省级湿地公园西起南湖西部圩堤,东至后畈洲草洲边缘,南部边界沿马拉松赛道、老虎头湖汊向南湖村湖汊延伸,北达富华山附近圩堤、对汊湖和五合川港,南湖湿地公园位于东西长 7.93 km,南北宽 5.53 km,总面积为 1702.8公顷。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三、建设与规划
《江西共青城珍珠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共青城南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9-2026)》(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共青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红线、环境保护、防洪与水资源利用、城镇村建设、农业开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四、保护与利用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宣教展示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的相关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
宣教展示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
管理服务区应当开展管理服务等相关活动。
五、管理和维护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湿地生态补水措施,解决因水资源缺乏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问题,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森林防火、防汛、暑期溺水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处理产生的污水,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六、法律与责任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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