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办发〔2024〕1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4-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4429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青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2023-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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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2023-202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

(2023-2025年)

为加快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力保障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按照《九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3-2030年)》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九江市汽车保有量为136.6万辆,其中电动汽车保有量超4.2万辆,“十四五”以来年均增速达40%。其中,电动公交车1084辆,巡游出租车241辆,网约出租车775辆,私家车28406辆。截至2023年12月底,共青城市共布局快充充电桩174台,慢充充电桩91台个。

二、发展目标

按照九江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求,2025年共青城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39个,2025年初步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公共领域充电服务模式和“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具体目标:2025年底,共青城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0,新增公共充电桩139台,达到190台,能够满足1900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共青城市集中式公共充电桩覆盖6个乡镇街道,充电距离小于2.5公里。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充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工程。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络规划做好衔接,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对公共充电设施未充分发展的区域,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均衡发展。2025年,全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不低于1∶10,市城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小于2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2.5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2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市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工程。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市乡村三级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在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力争2025年底,实现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桩乡镇全覆盖、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2.5公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住宅小区要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接至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设计范围,建设比例不低于公共车位数量的10%。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自主自建。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

4.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应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2025年底,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配备基础设施的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位数量的10%,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各重点景区要结合实际按需要建设充电设施,并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5年底,全市国家4A级以上景区、2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占车位比例不低于其他重点景区30%。〔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内公路充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依据共青城市红色旅游规划和工作方案,建设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红色旅游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费标准和配套电价政策,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公路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沿路驿站和房车营地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旅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在2025年底前建设完成S215省道(昌九快速通道)、G105国道和G532国道停车区快充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8.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营”计划。研究制定居住小区“统建统营”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3年开始,鼓励每年选择不少于1个居住小区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营”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单位内部专桩“对外开放”计划。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出台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实施计划,将单位内部充电桩实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从2023年开始,鼓励每年选择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专用桩进行对外开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计划。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交流慢充桩,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鼓励城市道路路外公用泊位推行新能源充电专用停车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充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1.“光储充”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充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12.建设智慧监管平台计划。面向全社会构建由政府监管的服务型平台,加快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监测、状态监控、安全监测,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建设充电智能监管服务平台接入省级能源一体化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打造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继续完善全市充电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推进全市公用、专用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推动与交通、能源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汇聚全市充电设施及行业信息,引导不同充电运营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为充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到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充电平台体系,打造完成智慧充电“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充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14.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S215省道(昌九快速通道)、G105国道和G532国道、高速公路及乡村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从2023年开始,电网配套扩容满足每年充电桩的供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工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质用电服务计划。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关于优化电力接入服务的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严格执行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设计、施工、验收、报装、拆装等服务行为的政策性文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供电保障监管计划。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执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充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17.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进行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比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应倾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电设施设备准入管理。树立超前意识,分类制定完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安全充电。建立完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和供电保障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电设施项目,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大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将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电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电站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上级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同时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统建统营”、“光储充”一体化、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国资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市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计划有序开展,强化责任落实,特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跟踪问效,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市、乡、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电力供应。国网共青城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开展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现有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上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安排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附件:共青城市落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计划新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表


附件

共青城市落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计划新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表

(2023—2025年)

单位:台

序号

充电桩分配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合计

1

茶山街道

4

6

9

19

2

苏家垱乡

10

10

10

30

3

泽泉乡

8

10

10

28

4

金湖乡

4

6

8

18

5

江益镇

8

8

8

24

6

甘露镇

4

6

10

20

总计

38

46

55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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