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5-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113478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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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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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


三十一、统计人员专业素质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释义】

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一支业务水平过硬的统计队伍。本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作了规定: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资格,统计师为中级资格,高级统计师为高级资格。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取得资格人员的业务能力决定其职务。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的人员,经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合格后,获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取得资格人员的业务能力决定聘任其职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涉及经济、统计、计算机、法律等多个方面;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的能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的能力、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的能力、提出统计咨询意见的能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等。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统计人员作为统计资料的填报者、搜集者、整理者,他们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组织和管理我国统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义务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因此,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方式来开展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如举办统计知识宣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

三十二、关于监督权限的规定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释义】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统计工作中享有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了督促和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完成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任务,同时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法在赋予其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了对其执行本法情况的监督。

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的领导,接受国务院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务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但是不得违法干预统计工作。

同时,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三、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承担着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赋予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统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指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统计规划和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等。国家统计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由于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地方设有派出调查机构,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的职责权限,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政府统计机构以外,一些政府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也具有查处权。例如,海关法和海关统计条例、商业银行法分别赋予了海关对海关统计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因此,基于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规定执行。

三十四、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释义】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查处。但由于有些统计调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有关部门掌握着统计调查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统计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三十五、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法律条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释义】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统计违法行为受到依法追究,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统计法应当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必要的监督检查权。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询权,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的统计数据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询问权,即有权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4.现场检查权,即有权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的权力,即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存证权,即有权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为了保证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损害被检查人权益的行为发生,本条第二款对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包括:一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至少有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二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监督。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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