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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二、支出科目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中共共青城市委办公室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青城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军队移交的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维修、房租补贴发放等服务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做好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承担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落实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录,按规定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做好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十)牵头提出全市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 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有预算单位1个,即局本级。
编制人数小计16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5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10人,工勤编制人数1人。实有人数小计14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14人,行政在职人数5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7人,工勤编1人,志愿者1人。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174.9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4.24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23年拟为62个村(社区)服务站各配备1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3.77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82.87%,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59.1万元,较上年上升58.42%,上升原因是2023年拟为62个村(社区)服务站各配备1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上年结转结余201.2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7.13%,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5.14万元,较上年上升89.69%,上升原因是2022年部分项目资金在2023年支出。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支出预算总额为1174.9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4.24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23年拟为62个村(社区)服务站各配备1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2.5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6.39%,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9.9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60.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5万元;项目支出982.4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3.61%,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74.29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2.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0.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9.67万元、资本性支出1万元、对企业补助支出5万元、其他相关支出373.57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5.1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8.31%,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5.8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9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85%,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9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0.84%,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62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92.8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6.42%,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3.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5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09%,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3.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1.0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5.19%,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2万元;资本性支出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0.09%,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万元;对企业补助支出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0.43%,其他相关支出373.5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1.79%,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73.5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973.7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2.87%,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59.1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023年拟为62个村(社区)服务站各配备1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具体支出情况是: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3.8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97.96%;卫生健康支出9.9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02%;住房保障支出9.9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02%。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92.5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9.9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0.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5万元。项目支出781.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9.1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31.1万元,资本性支出1万元,对企业补助5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国有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1.2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1.84万元,上升233.33%,上升原因是2023年人均公用经费由0.78万元增加至2.4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安排0万政府采购支出,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2万元,减少的原因是本年无安排;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0辆。
(九)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3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8个,涉及资金781.2万元,其中:部门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个。(详见附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文件精神,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
(3)实施主体: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实施方案: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5)实施周期:2023年1月 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51.55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改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家庭生活状况,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生活水平,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增减变化为0,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接待费4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的原因是厉行节约、缩减开支;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增减变化为0,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增减变化为0,原因是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 共青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2022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事业支出: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支出。
(五)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用于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三公”经费支出: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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