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1-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51401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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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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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举行《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会上,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建文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举措。

据介绍,《条例》制定工作于去年启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建《条例》起草专班,并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了《条例》的起草、调研、修改工作。今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力量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57条。其中,针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整体规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传承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完善红色文化创新、传播体系,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在助力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方面,《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备生命科技馆、健康科普馆、中医药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此外,为彰显江西的文旅融合特色,《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文旅融合的路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国家A级景区的创建和申报。

下一步,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深刻领会和精准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统筹协调推进《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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