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1-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045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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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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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无形之中遭受到建设性破坏。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以及“仿古”、“复古”之风盛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2.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扬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高邮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2017〕8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力有序地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3.文件中主要受益的对象是谁?

答:全体高邮市民。

4.文件中有哪些干货?

答:明确文物保护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主体责任。对如何做好文物保护编制、文物修缮保护、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地下文物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持续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做出了详细解释。

5.文件主要涉及哪个机关,有没有其他机关?

答:高邮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高邮市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6.群众受益点、受益面在什么地方?

答:受益点: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完整地传承下去。受益面:不仅仅是把文物保护起来,更重要的是体现文物的价值,再现文物曾经的辉煌。

7.群众什么时候能够受益?

答:普通群众随时可以受益,拥有私有文物建筑产权的群众还可以申请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

8.如果不在这个时间段,群众是否有其他受益渠道?

答:群众在任何时间段(除不可抗因素)都可以受益。

9.群众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受益?需要基层机关干什么?

答:免费开放文物景点群众可以在相关规定前提下自行进入,收费型文物景区群众可以购买票进入。申请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时,申报个人(或单位)应当在文物修缮项目开始之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产权、使用权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现状照片、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及资金预算等。申请人在填写《私有文物建筑修缮审批表》时,需要基层机关确认并加盖公章。

10.如果受益受影响,应该找谁来解决?

答:如果受益受影响可以找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部门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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