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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11-27 | 公开时限 | 长期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4135/2019-00082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文广新旅局 | 文件下载 | |||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了从行政性“维持”到法律保障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保障法》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5条,具体主要内容是:
一是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共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它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的三大要素:法律界定了责任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服务目的(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内容(文化设施、产品、活动)。
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三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符合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关于公益性,就是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该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关于基本性,是指满足人民群众读书、看报、上网、健身、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出、看展览、艺术培训、就近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等文化需求。关于均等性,就是从区域均等和人群均等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一是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比如农家书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等。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关于便利性,就是要解决群众就近参与、就近体验的问题,比如在2017年我市实现了有线电视光纤通村通组、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在城市要打造15分钟健身圈,就是为满足这一要求。
四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保障法》要求建立场馆服务(场馆提供的培训、展览、表演、赛事活动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流动服务(包括送戏下乡、戏曲进校园、流动展览进社区、图书漂流等服务)和数字服务(数字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五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广泛性,不仅仅局限于文化部门所提供的设施。
《保障法》对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六是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保障法》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七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制定地方性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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