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共)文综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共青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5wpjG1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少义
住所(住址等):共青城市富华大道与高尔夫大道交汇处天虹商场四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1、2023年2月26日晚18时10分,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曹小春(14021321002)方正才(14021321005)沈宏亮(1402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张宏友提供该场所歌曲版权授权证明,张宏友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该场所838包厢,并对点歌曲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并播放了毛不易演唱的《借》,周杰伦演唱的《七里香》,莫文蔚演唱的《这世界那么多人》等三首歌曲,该三首歌曲均能正常播放。执法人员对上述三首歌曲的完整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录像完毕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张宏友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张宏友全程见证执法过程。该场所一共有17间包厢,18时30分检查结束。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向公共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向公共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共)文检(勘)字(2023)第1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2月26日晚上18点10分、共青城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向公众传播其影视作品情况;
2、编号为2023022601-2023022610的现场检查照片10张;
3、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少义的身份情况;
6、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义委托张宏友的委托书一份;
7、张宏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询问笔录》一份。
二、处罚理由和依据:共青城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向公共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侵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共青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或者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年3月1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赣公网安备:36048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