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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 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360106MA36UWRB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熊微
住所(住址等):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711室(第七层)
2025年3月31日15时27分,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曹小春(14021321002)、方正才(14021321005)、沈宏亮(14021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江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共青城营业部开展日常检查。场所经营者梅启荣、工作人员童利红均在场。执法人员要求该营业部提供近期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童利红提供了一份3月20日至3月25日共青至云南的包价旅游合同,合同内游客名单表记载了38名旅游者信息,合同尾页的旅游者(游客代表)签字处有“童利红”字样的签名,旅行社签章处盖有“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电子合同专用章”的电子章,旅游者(游客代表)签字的签署时间显示为“2025-03-31 15:07:00”,旅行社签章的时间显示为“2025-03-31 15:05:42”,该合同为补签。经查实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只与两名旅游者签订了纸质旅游合同,未与其余36名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
证据: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编号为(共)文检(勘)字(2025)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3、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江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共青城营业部营业执照副本;4、3月20日云南双飞6日游旅游者名单一份;5、与旅游者补签的合同一份;6、梅启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对梅启荣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8、童利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对童利红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一份;10、童利红提供的“云美旅游全景山海昆大丽双飞6日游”行程单一份;11、童利红提供的与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12、对童利红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3、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江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共青城营业部提供的38名旅游者保险一份;14、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5、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6、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资人徐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7、对徐亮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8、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9、对徐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徐亮提供的与两名旅游者签订的纸质合同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江西省新云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规定。
处罚内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3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共青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共青城市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四楼文广旅局4号办公室
联系人: 沈宏亮 联系电话: 07924352686
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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