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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共卫计办字〔2017〕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7-10-12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 信息索取号 | G33250/2017-00179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 文件下载 | |||
共青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和配送行为,降低医疗服务费中耗材占比,促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及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九江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九卫财审字〔2017〕6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规范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运作模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产品使用、产品价格、产品配送“三统一”的要求,实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产品的采购程序、使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规范”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采购、配送、使用各个环节均应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纳入省网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除去省挂网目录,纳入我市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市招标网上统一招标采购。不得从网下等非规定渠道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采购目录中参考价。
2.坚持质量优先原则。为保证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将质量作为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首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应优先采购疗效确切、性价比适合、国产的医用耗材。
3.坚持上限价原则。中标产品原则上不能超过此产品在省内各地招投标的最低中标价和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三、采购主体
全市范围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四、采购范围
除江西省挂网目录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临床医疗需要申报的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组织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共青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办公室负责人、医政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疾控负责人、妇幼负责人。领导小组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组建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组成,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主要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和有关专业问题论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
七、工作步骤
第一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步骤如下:
(一)2017年10月,完成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7年10月底前,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完成采购目录制定并系统上报。
(三)2017年12月底前,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市卫计局对辖区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动态监管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检查分析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或自行查处违规行为。
(二)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与义务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市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交易,严禁网下采购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和拒绝参加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2.按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采购挂网品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3.提供真实的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
4.加强内部管理,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生产经营企业责任和义务
1.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产品信息。
2.企业配合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用耗材。
3.采购价格包含配送及伴随服务等费用,企业不得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向医疗卫生机构返还回扣、赠送其他物品等违规行为获得市场销售量。
4.配送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原则上急救产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与义务。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6.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共青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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