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8-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09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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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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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8-02 公开时限 长期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713/2019-00288 发布机构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 文件下载

  2019年6月18日,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召开关于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座谈会,行政审批局局长文娜,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胡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起草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登记的一个重要事项,住所登记条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

  目前,《物权法》对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但实质上并不禁止此种行为,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予以了禁止。近年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江西省出台了《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赣工商企字〔2015〕2号),赣江新区出台了《赣江新区个体工商户信用承诺简易登记程序改革方案》和《赣江新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赣新管办发〔2018〕64号),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对于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的规定不一,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县(市、区)的操作都不一致。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进行实地调研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政府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吃透上级文件精神。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把握了文件精髓。

  (二)组织调研和座谈。2019年6月18日,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华召集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茶山街道、苏家垱乡、甘露镇、江益镇等单位业务骨干、街道相关居委会主任、2名业主代表到甘露镇农民街、茶山街道温馨家园小区实地走访,深入商户店铺察民情、访民意,仔细倾听群众关于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的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在行政审批局召开了座谈会,各单位业务骨干、相关街道居委会主任、业主代表均进行了发言。

  (三)广泛征求了意见。征求了市司法局等10个市直相关部门及6个乡镇(街道)的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司法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意见:

  1.市司法局提出本《规定》第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抵触,建议予以删除。

  2.市自然资源局在回复的意见中附上了一系列法律条文,统而言之: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于法无据。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二条,含附件共青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本《规定》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申请人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进行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村(或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并向登记机关签署《承诺书》。同时,针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翻译服务等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列入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公示,共涉及12个类别,清单所列内容的,不予办理。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还提出了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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