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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共行管委字〔2014〕3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4-12-12 | 文件有效性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713/2014-00292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行政服务中心 | 文件下载 | |||
共行管委字〔2014〕30号
关于印发《中心进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的
通 知
各窗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19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中心进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心进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凡与各类经济组织、企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项目涉及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中心”设立窗口,进驻“中心”办公。进驻部门窗口代表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各进驻部门和单位要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与窗口工作人员签订授权责任书。
第三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审批、全程代办、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等工作原则。实行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公开制度。各进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好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完成本部门的业务审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监督和考核。行政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驻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的沟通协调会,由首席代表汇报窗口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问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接受统一监管。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二、首席代表制
第一条 凡进入“中心”的各部门,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首席代表。对进驻事项,单位原则上委托首席代表审批、审签和发证。
第二条 首席代表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由派出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充分授权,并签发委托书,规定委托权限。
第三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和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相关的联合办理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中心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中心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六)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三、首问责任制
为了强化监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建设“高效便民”的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或通过电话)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办理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体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的品德和精神风貌。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解释,做好疏导说服工作。
三、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咨询问题或办理事宜,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书面材料等。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给服务对象。
四、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中心领导联系,以便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
五、首问责任制要求中心窗口全体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熟、效能高的队伍。
六、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能当即明确答复的要当即答复,一时无法明确答复的,由中心组织人员及时调查,做到有诉必理,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七、中心将执行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与评先评优挂勾,对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成绩显著的首问责任人,在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窗口时给予加分。
八、首问责任人有下列情节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考评扣分、换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的责任。
1、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甚至态度恶劣或使用文明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或应当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的,或应转交的事项而没有及时转交有关部门的。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而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九、中心设立首问责任制投诉电话:4318997。
四、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办事,使行政许可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各窗口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都要进入中心,公开办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需由各窗口单位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各部门都要集中到一个科室进入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服务)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后,按照各单位的操作流程内部运转,不得让申请人参与其内部程序,不得“两头受理”。
第五条 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请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送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和行政机关的决定。
五、按时办结制度
为切实加强中心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中心各窗口单位对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
二、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情主动地接待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耐心解答,认真负责。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制定时限,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2、对于需要商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及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四、各窗口单位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负责人,对办理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的,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五、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建议其单位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办证窗口应对来本窗口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做明确规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
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2、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3、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5、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二、对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立即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包括:
1、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一次性告知单。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
2、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3、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四、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七、网上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网上办事,网上监管工作,保证我市行政服务网上审批系统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备网上审批和办理条件的一切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原则上必须在网上办理,严禁“体外循环”,因特殊原因应在网上审批而未在网上审批的,事后要将审批信息补进系统,以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权威性。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及时查看系统申请信息,进行网上预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要求完成网上收件、办理、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中心负责做好网上审批系统的设备管理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后台数据库的管理、更新、维护;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日志记录;负责网上审批系统升级和日常运行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行政服务电子监察,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督。设立监察终端,对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施流程监控、自动预警、绩效考核。通过审批监察系统功能模块对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事务处理情况进行督查,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为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保证。
第六条 网上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负责任或延误审批工作的,追究其责任。
八、并联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服务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涉及两个以上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具有相应审批职能的责任部门有:国土、城建、人防、科工委、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完成。
(一)一口受理。企业、个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向审批窗口申请,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事项和审批窗口。
(二)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中心网络告知相关审批窗口,并在电脑中记录前置审批项目和单位、个人的联系方法、受理日期等基本情况。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窗口获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审批对象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其审批要求。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牵头部门窗口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勘查,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受理窗口抄告之日起,各相关窗口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中心网络反馈给牵头窗口,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相关证照资料。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经请示中心领导同意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要求相关审批窗口补办手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工作正常运转,各审批窗口部门应做到分管领导、职能窗口、经办人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对各自的审批环节负全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相互通报有关人员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电子信箱等通信工具,确保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坚持政务公开。凡纳入并联审批网络的审批部门,要分别把本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理程序、申诉材料、承办时限、收费标准印制成服务指南公示。由牵头部门窗口在受理登记注册时交予申报人阅读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集中组织联合踏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由中心组织联合踏查,牵头部门负责联系审批窗口人员参加,在踏查结束后,即向牵头部门和报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统一召开预审联席会议。对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可分别由牵头部门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的,视为同意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会议通过的事项和承诺的办理时限执行。
九、绿色通道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重大产业项目服务水平,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江西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赣府厅发[2009]6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该制度:
一、凡属“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
1.统一受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由责任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责任审批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不需将申报材料逐单位分送。
2.项目代办制。 各审批单位应为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无偿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包括在招商引资阶段,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区域投资环境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寻找合作伙伴、投资场地,协助开展前期市场调研活动,定期发布招商信息等;在审批办证阶段,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无偿代理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的审批办证手续;在企业运营阶段,代理投资企业变更手续,协助客商和投资企业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快速转办制。 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需要传递下一环节的,各审批单位在受理或办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办。
4.并联审批制。 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发放《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并联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
5.办结告知制。 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项目即进入“绿色通道”。
1.项目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及后置审批申报材料后,进行项目备案条件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备并符合备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同时将申报材料分送城建、环保、国土、人防、科工委、气象等项目备案后置管理部门。
2.备案后置审批。
城建、环保、国土、安监等项目备案后置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时限为13个工作日;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时限为10个工作日;建设规划部门核发勘察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
在按有关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管理部门和质监、规划、安全、人防、消防、气象、供水、供电等进行综合验收,时限为2个工作日。
十、规范收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和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本着“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的服务宗旨,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部门的凡行政审批事项、便民服务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心内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进驻“中心”涉及收费的部门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要公开透明,执收工作人员要出示《收费许可证》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各进驻部门及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由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部门)在“中心”集中办理。
第四条 中心窗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
1、中心窗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开票,并按规定对收费的职能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2、职能部门在受理审批涉及收费项目时,按照财政部门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职能单位(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3、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缴费。
4、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经审查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将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布明示。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行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优质文明服务,认真做好信息处理、资金结算、数据传送及票据管理等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根据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加快推行电子政务、行政审批信息网络建设,不断完善和规范收费管理系统网络的运行,完善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的对接工作,加强对各部门及单位窗口收费情况的监控。
十一、考核评价制度
为加强共青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公正客观地考核评价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一)进驻中心窗口单位。
(二)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中心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三、计分方法
窗口和工作人员能认真较好地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遵守中心的各项制度的,每月计基本分各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窗口及工作人员在中心的表现情况,分别给予扣分或加分。
(一)扣分项目——对考勤纪律、行为规范、业务办理等三方面情况出现违反规定的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实行同步扣分。
考勤纪律方面(10分,扣完为止):
1、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上班未请假擅自脱岗的,每人次扣2分;请事假半天扣0.5分(病假的、公休假等不扣分,但必须有人顶岗的,否则也扣分),1天扣1分,依此类推。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度文明之星评选资格;临时请假每月累计超过4次的,每超过1次扣0.5分;临时请假超时的每次扣0.5分。
3、旷工1天扣5分,旷工全年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行为规范方面(40分,扣完为止)。
1、上班时间,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摆放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串岗、吃零食、买菜等违反十不准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
3、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中心例会的,每人次扣1分。
4、工作人员饮酒上班的或在大厅吸烟的,每人次扣2分。
5、凡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使用禁忌用语的,每人次扣2分。
6、刁难、斥责服务对象以及与服务对象吵架(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每人次扣5分。
7、接受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8、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力在审批项目上违反原则,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2分。
9、索拿卡要的经查实每人次扣5分。
10、未完成中心交办的任务(含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11、首席代表每月未进驻中心工作至少4次的(以签到为准),每少一次扣窗口0.5分。
12、审批股长每月常驻中心办公的(20个工作日以上)不扣分,工作10-20天的扣1分、工作3-10天的扣2分、工作3天以下的扣3分,以签到为准。每月只扣窗口和审批股长的得分。
13、未经中心批准,窗口擅自换人的,只扣当月窗口2分。
14、被上级明察暗访到违纪的行为,经核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窗口和个人取消当月和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月考勤费,并要求窗口单位更换违纪的工作人员;个人违纪每月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当月考勤费,并要求单位更换违纪的工作人员;全年该窗口工作人员违纪次数累计超过20次的,取消窗口和个人的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要求单位更换违纪的工作人员。
业务办理方面(10分,扣完为止)
1、未按中心“六六制”程序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
2、中心受理后,仍要求服务对象再到原单位申报、补送材料、找领导签字的,每件次扣2分。
3、对网上咨询不及时答复的,每件次扣1分。
4、进中心审批、服务和收费(税)事项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报中心的,每项次扣1分。
5、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一天扣1分。
6、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工作协调会、联办会、调度会的,每次扣2分。
7、窗口或工作人员每月没有为中心提供至少1件信息稿件
的,每月扣1分。
8、窗口或工作人员每月未在网上审批系统上办理或输入业务的,每月扣2分(以系统生成的报表为依据)。
(二)加分项目—对受到表彰(表扬)的窗口和工作人员实行同步加分。
1、窗口或工作人员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每次加2分,以锦旗、牌匾、证书、感谢信等为依据。2、窗口或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稿件在中心的简报上登载的,每次加1分,工作人员在中心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
3、窗口或工作人员每月在中心办理业务的并在新的电子监察和网上审批系统上办理业务的,每月加2分(以新系统生成的报表为依据),未在中心办理业务,但在中心系统中补录业务的,每月加1分。
4、窗口或工作人员当月没有发生违纪的情况,加1分,并奖励10元;受县级以上机构或领导表扬的,每次加2分;受新闻媒体表扬的,经中心认定,县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
四、考核评价运用
(一)日常考核
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考评每月由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分,对窗口单位每季度评出3个红旗窗口单位(含并列);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每月只统计分数,平时不评出先进,在年终进行总评。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分数合计后的总分的平均分占年终考核总分的90%分值。考核依据中心每月的电子记录和手工记录等。
(二)年终考核
窗口的年终考评由中心依据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按每季度得红旗窗口次数多少进行汇总评比,综合评选出年度先进窗口单位3个;年终对文明之星的评选(在中心工作未满半年的,不参与文明之星的评选,每个窗口不能同时评选2人为文明之星)由中心管委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意测评,测评分值占总分的10%分值(按得票率进行计算),加上日常考核的分值,最终评出年度文明之星3名;评选结果提交中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上研究决定,在年终总结会上给予表彰。
十二、投诉问责制
为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办事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没有书面一次性告知或告知不周不全不实,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
3、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投诉经查属实的;
4、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5、不遵守限时办结制,未开具承诺件通知书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6、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7、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出现无人顶岗或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造成工作失误的;
8、在办件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9、上班迟到早退,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观看网络视频,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10、不按章收费、搭车收费;不按规定在代收点缴费,收取现金的;
12、不执行内部帮办、交接制,由服务对象跑单位找股室或找领导办理的;
13、出现其他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需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中心将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批评、向派出单位通报等处理。当年累计受到两次内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退回原单位。
四、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寄回派出单位。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印发
(共印发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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