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4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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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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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共七条。本《办法》主要是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办法》明确了补助原则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收支平衡,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补助对象为市本级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比例对单位征缴,个人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金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按月缴纳至医疗保险征缴机构;待遇支付为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符合贫困人口条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地方兜底性报销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以内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等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80%补助。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50%补助,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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