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11-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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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报审核政策解析
| 信息类别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11-28 | 公开时限 | 长期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160/2019-00206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下载 | |||
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平水,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报审核作政策解析。
七部委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是现行的国家级公租房法规。这部《指导意见》绘出一幅公租房的政策拼图。一是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二是投资主体是政府,但也欢迎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租房,三是运营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报据《指导意见》,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按照公租房的建设意义,我市制定了具体的申请政策-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26867元以下,且有承租能力。
3.申请人为共青城市中心城区内城镇居民,或申请人在共青城市中心城区内就业且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人及家庭在共青城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填报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中心城区居民需提供户口簿。
2.个人身份证。
3.收入证明。在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民营企业、个体单位工作的或灵活就业的,由民政部门调查后提供收入证明。
4.房产证明。有房产的提供产权证,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证;无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出租人联系电话号码、出租房屋地址)。
5.非共青城市中心城区内居民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咨询电话:房产科 0792-435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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