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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19-11-27 | 公开时限 | 长期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索取号 | G33160/2019-00199 | 发布机构 | 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下载 | |||
校园路片区房屋经江西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分之二以上为D级危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令)规定,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应立即拆除。为全面推进我市棚改工作,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征收改造范围
校园路片区危旧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
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茶山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依据
由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楼层、建筑面积以及装饰装修等按市场综合因素进行评估、测绘,分户作出评估报告,作为征收双方当事人安置及补偿的依据。测绘和评估结果张榜公示。
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范围内房屋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后可自行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被征收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类似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和过渡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仅非住宅)及奖励部分构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由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为准。
2.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住宅800元/户/次,给予两次补助费;非住宅1500元/户,一次性给予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按每户800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补助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后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源,被征收人自搬离交钥匙之日起一次性补18个月安置费不再追加。
4.停产停业补偿费(仅非住宅)视房屋使用情况确定。按照30元/㎡/月计算,正在营业的一次性补偿2个月,未在营业的,一次性补偿1个月。
5.奖励部分:包括签约进度奖、货币化自行安置奖。
(1)签约进度奖: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前15天签订协议并交钥匙的,以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认定住宅合法面积(不含装修、附属物等)按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的25%奖励给被征收人;超过15天且在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钥匙的,按15%给予奖励;超过25天签约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2)货币化自行安置奖: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若不再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房源的,以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装修、附属物等)按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10%奖励给被征收人;若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源,则不予奖励;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不给予货币自行安置奖。
6.生活设施拆除补偿:
(1)太阳能拆移费500元/台;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350元/户;
(3)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4)自来水初装费600元/户;
(5)电表费650元/户;
(6)电话移机费150元/部,含宽带300元/部。
7.征收房屋公有住宅视产权情况而定。
(1)征收单位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对产权单位实行重置成本价评估货币补偿,对住户自行投入的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另行给予评估补偿。
(2)征收未进行房改的公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方式一:现住户符合房改条件的,按我市已有房改政策补交相关款项,享受私有住房的货币补偿政策,在签订征收协议时一并结算。
方式二:现住户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退回抵押金(必须提供交款凭证),按650元/㎡购买该房房屋产权,购买后享受私房的货币补偿政策,在签订征收协议时一并结算。
六、安置要求
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后被征收人确认要选择购买政府投资建设房源的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购买政府房源的时间期限: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步提交申请确认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购买必须为房屋征收对象或父母、子女及配偶,不可转让及替代。
3.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源,与实施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4.购买国有出让用地的房屋以综合市场价温馨家园2950元/㎡出售。
5.选择购买政府房源时原则上必须遵循就近靠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小合理选择房屋户型,即A户型约60㎡、B户型约80㎡、C户型约100㎡、D户型约120㎡(具体以测绘报告为准),具体方式为:
(1)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小于65㎡的,只能选择A户型;
(2)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65㎡ -85㎡之内(含85㎡)的可选择A、B户型其中一种且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3)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85㎡ -105㎡之内(含105㎡)的可选择A、B、C户型其中一种且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4)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105㎡以上的可选择A、B、C、D户型其中一种且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6.房屋征收补偿后,按照就近购房的原则,校园路片区征收政府提供温馨家园新建房源作为备选房源。申购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契税予以减免,维修基金按照房屋总价2%收取,物业费按交付时市场价收取。
7.申购选房顺序的确定:自首签日起,每日9:00至次日8:00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由征收实施单位次日上午8:30组织统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码。若需车库或储藏间的(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得多购)可以货币购买(不办理产权证)。储藏间综合市场价2000元/㎡,车库综合市场价3000元/㎡。因车库、储藏间数量有限,按照“同栋居民统一摇号,中者优先购买,卖完为止”的原则进行。
七、其他事宜
1.被征收房屋为该家庭在本地为唯一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36㎡的,按36㎡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
2.持有共青城市户口、居住证或在本市就业两年以上、且在共青城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与抵押权人协商,先行清偿债务或另设抵押权,协商不成的采取提存公证处理。
4.实际面积和证件面积不等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5.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将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三家机构进行公示,由被征收人代表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中随机选定。
6.在进入房地产调查评估阶段中,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及测绘机构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若不如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又不配合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估价失实所带来的后果。
7.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潢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8.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凡被征收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拆除。
9.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被同时收回,注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10.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1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附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监督、纠纷、裁决、强制征收等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方案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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