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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购房补贴政策解读
为落实《促进共青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若干措施》(共府办字〔2022〕56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参照《九江市中心城区申领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补贴对象及范围
1.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共青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及二手住宅的家庭或个人。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且契税缴纳时间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
3.购房行为的时间界定:新建商品房购买行为以在共青城市商品房网签系统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二手住宅购买行为以买卖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窗口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4.购房补贴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一致,如购房人涉及多人的,以契税缴纳人为补贴对象。
5.为防止骗取购房补贴,2022年6月2日前(不含6月2日)已网签,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退房(注销网签及备案)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市住建局先行受理,待开发商将购房款退至购房人后,予以办理注销网签及备案。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退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在同一楼盘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同时对购买该撤销网签备案房源的其他购房人,也不享受购房补贴。
6.南湖新城已享受团购政策的房屋(开发企业须真实、完整提供购房人花名册、房屋相关信息和交款时间的说明,政策出台前已缴纳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房屋视为已享受团购政策)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政府购买或投资建设用于安置被征收户的房屋不享受补贴政策。以上两类房屋过户时如符合对应条件,可享受契税补贴政策。
二、购房补贴标准
1.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共青城市购买家庭唯一一套新建商品住宅(含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网签时的时间为准)的家庭或个人,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
2.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共青城市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宅的家庭或个人,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
3.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共青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共青城市户籍二孩且孩子均未满18周岁(截至2022年5月31日,下同)的家庭或个人,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
4.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共青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共青城市户籍三孩且孩子均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或个人,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
5.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共青城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二手住宅的家庭或个人,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补贴,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按50%比例补贴,购买新建非住宅按30%比例补贴。
6.上述1、2、3、4条补贴不重复享受,购房家庭或个人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三、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在共青城市门户网站自行下载并填报《共青城市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购房补贴提供的材料如下: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家庭人员信息及婚姻户籍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在本楼盘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材料(《共青城市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并按“购房补贴类别”整理后提交至市住建局进行审核。
(4)市住建局定期根据收集的申报材料制成《共青城市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后发放购房补贴。
2.新建非住宅及二手住宅购房契税补贴申请流程
(1)契税补贴发放工作采取部门联动机制。
(2)购房人在交契税时,同时填报《共青城市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交易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复印件。受理窗口即时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契税补贴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期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将收到的《共青城市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信息,制成《共青城市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经联审确认后,将契税补贴款项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1)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收购房人申请契税补贴有关材料,并负责购房人家庭已登记住房套数的确认。
(2)市公安局对共青城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进行确认。
(3)市税务局负责对购房人契税缴纳情况进行确认。
(4)市住建局对购房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时间、购房人家庭已网签备案的住房套数、补贴金额进行确认。
4.市财政局定期根据市住建局上报的《共青城市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及《共青城市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将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定期拨付至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1.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2.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视为骗取补贴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协助或参与购房人骗取补贴资金的,市住建局将暂停其网签及预售资金提取资格,追回补贴资金,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参与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已享受购房补贴后退房的,购房人应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将购房补贴退还至发放补贴的账户或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上。
6.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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