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7-07-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0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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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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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7-07-16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160/2007-00041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文件下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九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邻县《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结合共青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共青城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城区内房屋拆迁的,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推行农民公寓建设。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拆迁户按建房成本价(含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购买农民公寓,开发区按200元/m2对购房户进行补助。
开发区建设、规划、国土、计划、房管、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如下:
1、城区内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私房等)、非住宅房屋(办公楼、厂房、门面等)均按市场价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城区内未房改的公房须先参加房改后再按市场价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农房货币补偿的价格标准为框架结构的500元/m2,砖混结构的400元/m2,砖木结构的200元/m2,简易结构的100元/m2。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然后按房屋结构、楼层、地段等因素计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安置面积大于拆迁房屋面积,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
2、属农房拆迁的,被拆迁人按家庭人口数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算为家庭人口数。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房屋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厨房厕所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仅做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标准:猪、牛栏、厕所75元/m2,压水井600元/口,砖围墙65元/m,水泥场地18元/m2,沼气池600元/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各类违章建筑;
(二)2002年以后(含2002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四)自政府发布规划控制、拆迁等通告后,擅自搭建的各类设施;
(五)其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300元补助,如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m2,超出的面积按3元/m2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200元补助,如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m2,超出的面积按2元/m2计算。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月200元补助,如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m2,超出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等设施的补偿
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等设施的拆迁,按拆迁时的费用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中,拆迁人恢复了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通讯、宽带、供电、供水等设施的,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安置中,还房协议约定的新增设施,由被拆迁人按现行的费用标准支付给拆迁人。
第十二条 装修补偿
按江西省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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