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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10万元,超过10万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最高报销25万元,一个年度可以共计报销35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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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区域 |
医疗机构级别 |
基本医疗保险 | |
|
起付线 (每次) |
政策规定报销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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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 市内 |
一级医疗机构 |
100 |
90% |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80% | |
|
三级医疗机构 |
600 |
60% | |
|
九江 市外 |
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50% |
|
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 |
800 |
40% | |
为了切实减轻重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29万元的,超过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60%。
贫困人员(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建档立卡之外的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失依儿童,下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特殊慢性病分为二大类共计33种:
Ⅰ类慢性病(8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Ⅱ类慢性病(25种):精神病、变应性亚败血症、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心肌病、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硬皮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克罗恩氏病、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
患上述特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请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资料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申报,经批准认定为特殊慢性病后,治疗该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Ⅰ类慢性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报销限额(35万)内,Ⅱ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报销5000元。
三、大病特药
将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等重大疾病中临床治疗必需、价格昂贵的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参保患者取得省内特药定点医院出具的《江西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后,经批准使用的特药按照省内结算价格的70%进行报销。
尿毒症透析、“光明微笑”工程、重性精神病治疗等免费救治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贫困人员的“五道保障线”医疗待遇按照健康扶贫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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