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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健全长效常治机制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的实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地见效,进一步压实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责任。现结合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以土地管理、矿政管理、交易、信访、执法监察领域整治为突破口,以加强自然资源监管为着力点,以推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为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刀刃向内,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查找行业管理短板弱项,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努力把自然资源领域乱象整治规范到位,坚决铲除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一把手”担任行业乱象整治工作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扫黑除恶工作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机构,办公室设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熊水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组 长:张雪平 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王万强 党组成员
副 组 长:熊小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淼香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邵 敏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陈新球 综合股(生态修复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人
刘寒冰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
袁有金 园区分局局长(全国青年创业基地国土所所长)
熊水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章小明 江益国土所所长
吴望友 城区分局局长(甘露国土所所长)
俞云树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股长
余文娟 地质矿产股负责人
袁晓佩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许冬冬 耕地保护股负责人
刘陆斌 林业股负责人
查宝元 苏家垱国土所所长
胡 杰 泽泉国土所所长
王春金 金湖国土所所长
三、重点任务
(一)土地管理领域
1、土地市场监管方面
一是整治违规供地问题。重点是按规定应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按规定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土地,以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将“空闲地”作为土地用途供应等行为。
二是整治虚假处置闲置土地问题。重点是将实际未建设的闲置土地,虚假上报为已动工的行为。
三是整治数据录入不规范问题。重点是供地录入系统不及时、错误关联批文、公告坐标填报错误等录入不准确,供应程序、信息录入不全面的问题。
四是整治动态巡查不到位问题。重点是供应项目开竣工动态巡查不到位、消除状态不及时的问题。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面
一是整治“两规”不一致的问题。重点针对因“两规”不一致导致项目落地难、落地慢的问题,完成“两规”一致性处理,实现“两规”融合。
二是整治规划编制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存在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不透,部分规划编制单位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规划理念陈旧、专业素养较差,导致“两规”融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评估等工作质量偏低、以及规划成果多次技术审查不合格等问题,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监管。
3、“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项目监管方面
一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项目立项合规性问题。重点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项目地块符合立项前为现状建设用地要求,即土地利用调查数据须为农村建设用地。
二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项目验收后存在后期管护不到位问题。重点是验收后是否存在重新建设占用、撂荒等问题。
4、耕地保护监管方面
一是土地开发及“旱改水”项目虚增耕地问题。重点是土地开发或“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存在竣工测量范围与现场实际开发规模不一致,测量面积大于实际开发面积等问题。
二是土地开发及“旱改水”项目存在后期管护不到位问题。重点是土地开发或“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存在竣工后培肥和管理措施未跟上等问题。
5、土地征收方面
一是整治土地征收程序未履行问题。重点核查整治报批前的公告、调查确认等程序未履行问题。
二是整治征地补偿款未严格落实问题。针对征地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足额落实补偿款、拖欠补偿款等问题进行核实整治。
三是整治截留征地补偿款问题。重点是核查整治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补贴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资金问题。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股、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二)矿政管理领域
一是重点整治垄断矿产资源、“矿霸”,非法倒卖、滥采、勘察、破坏资源等问题。对持已过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仍然进行采矿活动的,必须予以严肃查处并立即关闭。
二是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矿山未办理延续换证且处于停产状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权。
三是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等违法开采的矿山,应立即进行查处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已构成刑事责任标准案件,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地质矿产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三)市场交易领域
重点整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地质矿产股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四)信访领域
一是因资源争夺引发的涉黑涉恶信访问题。
二是暴力把持或者勾结基层政权非法侵占、倒卖集体土地等资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暴力强征、抢占耕地进行违法建设方面的信访问题。
三是非法组织抢种抢建,骗取、侵占、套取征地补偿款;
非法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众上访,从征地拆迁中牟利的信访问题。
四是以暴力手段长期霸占,控制土地、矿产、林业等资源使用、开发、利用的信访问题。
五是团体性私挖滥采、非法破坏矿产资源的信访问题。
六是暴力抗法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信访问题。
责任单位:法规与信访办、耕地保护股、不动产登记中心、地质矿产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五)林政管理领域
一是扰乱林区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林业生产经营、聚众斗殴的黑恶势力行为。
二是在林区向木材运输者、经营木材者以各种理由勒索钱财、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行为。
三是在木材流通等涉林领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冲撞林业执法检查站及恐吓林业执法人员的黑恶势力行为。
四是在林区滥伐滥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野生动植物、放火失火破坏森林资源、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等黑恶势力行为。
五是在林区招商引资、林业项目开发过程中雇佣黑恶势力、恶意竞标、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六是在林区林产品收购、销售过程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控制木材交易市场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行为。
七是在林区利用职权、宗族势力、暴力威胁等方式侵占公私财产、侵犯林业职工人身权利、侵占垄断林区生产资料等黑恶犯罪行为。
八是林区其他涉及黑恶势力的行为或团伙。
责任单位:林业股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五)执法监管领域
一是未按规定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予以制止。
二是对违法主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是对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未依法立案查处。
四是未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单一罚了之。
五是违法主体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是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既无联席会议研究不移送的决定,又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采取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协助地方政府和违法当事人规避责任追究。
八是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检查,有纪不依,有规不守,以权谋私违法违纪问题。
九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十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失责行为。
责任单位:林业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三、方法步骤
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五个方面专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 2020 年 6月开始,至 2020 年 9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 年 6 月下旬至7月上旬)。在深入调查摸底、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安排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 年 7月上旬至 8 月中旬)。根据分管领导和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所(分局)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整治台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总结梳理阶段(2020 年 9月底)。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工作台账,形成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加强行业监管和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融入整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强化使命担当,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落实扫黑除恶督导整改工作的有力抓手,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促落实,定期听取整治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沉下去抓,全程、具体地抓好落实;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所(分局)负责人要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重点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在实践工作中落细落实整治工作。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国土所(分局)在集中整治各领域的乱象问题时,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一方面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查找致使问题存在的制度机制性障碍;另一方面,要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遏制乱象的长效机制,并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检验开展专项整治成效的重要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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