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1-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11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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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批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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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1-28 文件有效性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33150/2014-00121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局 文件下载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批后的监管

(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露天开采,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标识牌,接受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矿区范围图、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

(二)加强矿产监督管理。局地矿科、执法大队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制作动态巡查表格、明确监管任务,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我局地矿科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局地矿科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 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监管。局地矿科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法大队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局地矿科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局执法大队备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一)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局执法大队根据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要求,针对矿产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执法大队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一)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执法大队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局一把手要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局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负责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三)加强检查、督办。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大队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执法大队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

(四)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我局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做到逐级上报。

(五)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曝光。

第六条 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一)推进建立即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乡镇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明确内部职能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局内设科、室间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大队与相关科室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大队履行职责需要相关科室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相关科室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及时移交执法大队组织查处。

(四)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察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核查成果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卫片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三)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要定期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完善考核制度。要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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