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共青城市网 发布时间:2023-05-17 11: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0日第三届市政府3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7日
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市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自愿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牌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
第四条 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家,达不到奖励条件可空缺。
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当年内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复评不受名额限制;复评不通过或者未参加复评,企业(组织)需重新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
第八条 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查候选的企业(组织)授奖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委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评委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含3年);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茅,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由评委办发布申报通知,通过政府公文交换系统或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填写《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按《共青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评委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届质量奖企业(组织)申请,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委办反馈申报企业(组织)。
(三)现场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四)审查及征求意见。评委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名单,并将候选企业(组织)名单征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确定初选企业(组织)授奖名单。
(五)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后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首次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给予10万元奖金;已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当年通过复评获得保留的质量奖,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金。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拨付至市质量强市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由市质量强市办拨付至获奖单位。评审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市质量强市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委对质量奖评审进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委办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3届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或公共卫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规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