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共青城通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共青城南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分章对总则、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升空物体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作了规定。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净空保护区范围及相关名词等予以明确。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对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禁止从事的11项活动、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作出明确要求。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对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制定系列规定。第四章“升空物体管理”重点对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无人机、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进行了明确。第五章“法律责任”表述了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和实行日期。
四、后续工作考虑
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共青城市南湖新城管委会
咨询电话:0792-43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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