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共府发〔2023〕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19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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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局(室):

《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3日第三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共青城南湖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共青城南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共青城南湖机场地理位置位于共青城市南湖新区江益镇增垅村,跑道按1200米长度设置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跑道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50′31.66″、北纬29°11′20.49″;跑道真向23°~203°,磁差4°04′W,跑道中心点标高24.8米。        

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蚌湖、莲花墩、修河大桥(三点连线);

西边界:棋盘岭、傅家垅、老虎山(三点连线);

南边界:修河大桥、洲上村、棋盘岭(三点连线);

北边界:老虎山、陈家咀、蚌湖(三点连线)。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跑道端外1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凡在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第六条  在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或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跑道端外1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拟建高大建(构)筑物,规划部门应在审批前向民航江西监管局审核。

对报经机场管理机构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江西监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审批。

第七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民航江西监管局批准但超出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必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  共青城南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五)未经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无人机、航空模拟、航空运动、(无)动力滑翔伞、热气球、飞艇以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七)排放产生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共青城南湖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民航许可擅自设置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  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如下:

(一)机场净空障碍物控制面图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障碍物限制要求按照非精密进近跑道,飞行区指标为2B来设置。



(二)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跑道两端入口点平均标高起算);

半径35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三)锥形面

坡度5%(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

高度105米;

半径1200米(以内水平面外边起算);

(四)进近面

1.进近面第一段

长度25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起端宽度1500米;

侧边散开斜率15%;

坡度3.33%;

(五)过渡面

坡度20%(从距跑道中心线75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和非电设备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一条  将共青城南湖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共青城南湖机场无线电(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民用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民用机场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无人机、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共青城南湖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十八条  在以共青城南湖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做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共青城南湖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共青城南湖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或者设置了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但不能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的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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