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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局草拟了《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社局办公室。
联系人:沈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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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办发〔202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共青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15年以上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五)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的人员;
(六)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七)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摸底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人社、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摸底调查,并将有关摸底情况表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对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相关规定逐年缴费,其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我市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市政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对缴费补贴资金(含活期利息)据实结算,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本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活期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我市指定的账户。
(三)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市政府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征地时,要严格遵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落实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作为征地前置条件。要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九江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报送征地材料时,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应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要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全力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24日印发的《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共府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关于《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局草拟了《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府办发〔2015〕62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给予缴费补贴,从政策上统一了全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十分重视,相关政策不断发展完善。2022年3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版)再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缴费补贴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2022年11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的审核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10月,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办发〔2024〕30号),对九江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的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亟需对原《共青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府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方案起草之前,我局根据历年来我省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自今年8月份以来,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意见2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实施细则》意见讨论会1次,共收到2份书面意见回复,其中提出意见2份、无意见10份;并按相关规定于10月29日至11月29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起草过程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金辉同志多次调度,要求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和分析,确保出台的政策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待遇水平,全力争取我市在全省综合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三、政策主要调整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要求与职责、附则6个部分,共28条。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从政策合规性、利民性、必要性角度,对政策表述进行了修改、明确和完善;从规范操作的角度,对办理程序作出优化;从立足职能、便于工作的角度,对部门责任分工作了调整。其中,主要政策修改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增加了不属于被征地保障对象人员情况。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中增加了第二点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15年以上的人员。增加此条件主要是根据原省政府印发的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且我市印发的共府办发[2015]62号也是一直延用此规定,故为维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群众的稳定性,故在九江市文件基础上增加了此条款。
(二)修改了征地后身份资格认定的责任单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一是将第七条中身份资格认定修改为身份资格摸底;二是将牵头部门由人社部门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主要修改原因是在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征地报批手续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开展过所征收土地内被征地农民初步摸底调查工作,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故将此条款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在原摸底调查工作基础上结合其他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表并予以审核确认。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指示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文件,建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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