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三城”建设,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江益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江益镇增垅村及民主公司片区房屋。
三、补偿依据
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层次、建筑面积以及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分户作出评估报告,作为征收双方当事人补偿及安置的依据。评估结果必须张榜公示。
四、补偿安置方式
还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
五、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还房安置
1.安置方式: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每人 40 ㎡面积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还房或按房屋主房面积“1:1”还房。选择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安置的,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为征收公告中征收完成日;选择按原房屋主房面积“1:1”还房的,不享受每户 40 ㎡安置面积奖励。
2.安置地点:新城安置小区(紧邻荷塘安置小区西侧地块)。
3.每户只能选择一种还房方式,父母必须随子女选择同一种还房方式。
4.人口计算方法:
(1)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已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口)。
(2)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可记为家庭人口数。
(3)出嫁女儿、再婚改嫁出去的对象参照以往惯例执行。
(4)未自然分户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5.自然分户的可单独计算安置人口:
(1)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按实际人口计算。
(2)已经结婚未生育的夫妇按三个人口计算。
(3)22 周岁(含 22 周岁)以上未婚男青年可以单独立户,按三个人口计算。
(4)纯女户其中一个女儿 20 周岁(含 20 周岁)以上可比照男孩对待。
6.征收私有住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主房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结构找差,结构找差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互不找差。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180 元/㎡找给征收人。
(3)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280 元/㎡找给征收人。
7.安置房申购价格安置房购买优惠价格为 950 元/㎡;选择按主房面积 1:1 还房的,安置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主房面积 10 ㎡以内的按 1350 元/㎡购买;安置面积超过原征收房屋主房面积 10 ㎡以上的,但不超过20 ㎡的,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 2950 元/㎡购买;不得超过 20 ㎡。
8.安置房申购程序按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先后顺序,发放安置顺序号,每户其中一套房按顺序号先后可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楼层、房号(室),其余房源采取摇号分房形式分配。
(二)货币安置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的可按其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房回购,回购价为 2050 元/㎡。
2.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各项征收补偿(补助)款后,即为货币安置完毕。
3.享受回购安置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期房过渡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住房、工棚等,只给予评估价格的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2.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3.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按照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征收生产用房、厨房、厕所、猪、牛、羊栏等附属建筑物,只按照农房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5.非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进行自然分户。
6.征收片区内的非农户的房屋,按农房重置价格给予评估补偿,其安置指标按以下不同情况操作:
(1)家庭成员全为非农户,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 40 ㎡/人的安置指标,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
(2)户主为非农户,其配偶子女均为农户的,其本人作为单个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 ㎡/人的安置指标。
(3)户主为农户,其配偶、子女为非农户的,其子女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 40 ㎡/人的安置指标。
(4)户主及其配偶为农户,其子女均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农户,可按其主房面积大小安置 80 ㎡-120 ㎡安置房,其子女不得享受安置;其子女为不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非农户,作为农业人口对待,享受 40 ㎡/人的安置指标。
7.征收不再在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的农民的房屋,按本实施方案第六项第 6 点第 1 小点执行。
8.征收片区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不完备的房屋,按以下情况操作:
(1)符合一户一宅(含自然分户),占地面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的,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和安置,单栋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超过 350 ㎡。
(2)一户多宅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占地面积部分的房屋,2012 年 6 月 8 日以前建设的只参照农房土建价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予安置;2012 年 6 月 8 日以后建设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9.征收孤寡老人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进乡镇敬老院,不予还房安置,确能自食其力的作一户安置。
10.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享受一次还房安置,且通过本次征收过程后,还有农房未征收的,则本次至少要保留一套安置房指标于下次房屋被征收时进行安置。
11.被征收人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其产权归征收人所有,凡是补偿过的项目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和损坏,否则按补偿价格双倍处罚。
12.被征收人与江益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即为还房安置完毕。
七、其他补偿方法
1.搬迁费:现房安置按 500 元/户,期房安置按 1000 元/户;达到分户要求的分户现房安置按 300 元/户,期房安置按 600 元/户。
2.过渡费:不分户的安置按 800 元/月/户,达到分户要求的按 400 元/月/户,现房安置按 6 个月计算,期房安置按 18 个月计算,在签订房屋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从房屋拆迁开始时间计算过渡时间。
3.生活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 500 元/台;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 350 元/户;
(3)空调拆装费 200 元/台;
(4)自来水初装费 600 元/户;
(5)电表费 650 元/户;
(6)电话移机(含宽带)300 元/部。
4.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市场因素扣除相应的折旧年限给予评估补偿。
八、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率先完成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除申报单签订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前 15 天(含第 15 天)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栋主房 10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
2.在超过 15 天且在 25 天(含第 25 天)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栋主房 5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选择按照人口计算还房安置的,给予每户 40 ㎡安置面积奖励。
九、附则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监督、纠纷、裁决、强制征收等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零星房屋征收适用本补偿方案。
3.本方案由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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