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37172 责任部门:  共青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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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城市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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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落实人民调解 “以奖代补”政策,确保人民调解经费能够真正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根据九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指导意见(试行)》(九司字〔2013〕10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2021年11月16日,经局党组会研究,现将《共青城市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共青城市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共司字〔2017〕9号)同时作废。


附件: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开支使用统计表

      2、司法所“以奖代补”费用发放表

      3、调解卷宗


                                                                   共青城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共青城市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保证人民调解经费合理使用,有效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省级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九江市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调解经费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资金。

第三条 人民调解经费由市司法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于每年2月初将使用情况一式两份报九江市司法局。

第四条 人民解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发生的宣传、培训等经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等的补助经费。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等经费。

(四)其它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之费用。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标准:

(一)村(居、社区)调委会口头调解成功矛盾纠纷,有内容、有登记、有落实的每件5元。

(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成功矛盾纠纷,有简易案卷,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每件100元。

(三)各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特大及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案卷整理规范的每件300元。

重大、特大矛盾纠纷案件:一般是指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跨县区、乡镇等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10人(含本数)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我市市级以上领导或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一般是指纠纷涉及人数3人以上(含本数),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发生在相邻乡镇、村委会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涉及劳动争议、医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专业纠纷;我市市级以上领导或部门交办的纠纷。

对人民调解员调处重大、特大及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的补贴,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根据各乡镇(街道)呈报并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确认的调处重特大纠纷情况呈报材料,并依据纠纷重大程度、调处工作质量以及调解员具体表现等,按照“一事一核”的方法逐一审核是否补助及补助金额。

(四)除口头调解外,其他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引导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每件减半给予补贴。

(五)补助经费必须用于对呈报材料所列人民调解员的补助。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审核程序: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调委会组织的调解进行登记、审核、认定,每季度初将已结案的案卷材料列出清单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汇总复核后,领导把关,按审核通过的调解案件数确定发放数额,司法所统一领取。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补贴。

(一)提交的调解案卷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

(三)调解员失职或故意给纠纷当事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私自收取纠纷当事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法违规调解受纠纷当事人投诉,经查属实的。

第八条市司法局要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经费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人民调解经费。

第九条各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解释。

     附件: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开支使用统计表.docx

           2.司法所“以奖代补”费用发放表.docx

           3.调解卷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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